关于将欧盟商标/商标申请转换为成员国国内商标/商标申请的一系列问题的解答

内容:当欧盟商标失去效力,欧盟商标申请被撤回或驳回时,欧盟商标/商标申请可转换为国内商标/商标申请,从而有效克服欧盟商标单一带来的问题。根据《欧盟商标条例》和《欧盟商标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转换申请人

内容:

当欧盟商标失去效力,欧盟商标申请被撤回或驳回时,欧盟商标/商标申请可转换为国内商标/商标申请,从而有效克服欧盟商标单一带来的问题。根据《欧盟商标条例》和《欧盟商标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转换申请人必须首先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缴纳200欧元的官方费用。欧盟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并将相应材料转交给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并通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还须根据成员国工业产权局的要求缴纳相应费用并补充必要的翻译件。成员国。

问题一:欧盟商标/商标申请能否转换为国内商标/贸易在成员国标记申请?

答案:是的。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欧盟商标条例)第139条至第141条和《欧盟商标审查指南》第二章规定,欧盟商标/商标申请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为成员国境内注册。商标/商标申请。

问题2:为什么欧盟商标/商标申请要转为成员国国内商标/商标申请?

关于将欧盟商标/商标申请转换为成员国国内商标/商标申请的一系列问题的解答

答:通过转为国内商标/成员国商标申请,可以有效克服单一欧盟商标带来的问题。例如,欧盟商标申请可能由于在一个或特定欧盟成员国存在绝对注册障碍而不会被批准注册,或者可能因基于在一个或特定欧盟成员国的在先权利的反对而被拒绝。在这种情况下,欧盟申请人商标可以要求将上述欧盟商标申请转换为某一成员国的国内商标申请(该成员国不存在上述注册障碍或在先权利),从而为其他欧盟成员国提供利益。为商标申请人提供更好的保护。

将欧盟商标/商标申请转换为成员国国内商标/商标申请的最大好处是转换后的成员国商标/商标申请可以享有原欧盟商标/商标的申请日期商标申请(在原欧盟商标/商标申请有优先权的,可以同时主张欧盟商标/商标申请的优先权),使在该成员国的商标/商标申请能够获得优势随后的异议或无效程序。具体法律依据请参见第139条:该条例第三款:

因欧盟商标申请或欧盟商标转换而产生的国家商标申请,由相关成员国享有权利。申请或商标的申请日期或优先权日期,以及(如适用)根据第 39 条或第 40 条要求的国家商标的优先权

问题 3:欧盟商标/商标申请的转换在成员国提交国内商标/商标申请有哪些先决条件?

答: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39(1)条和《欧盟商标审查指南》第2.1条,欧盟商标/商标申请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可以转至成员国国内商标/商标申请:

(1)审查中在调查阶段或异议程序中,欧盟商标申请基于绝对或相对注册被驳回

(2)欧盟商标申请人撤回其欧盟商标申请;

(3)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申请费的,欧盟商标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4)欧盟注册商标因下列情况而无效:

商标所有人自愿放弃其欧盟商标;

欧盟商标保护期已满且未续展;

欧盟商标已被欧洲知识产权局或欧盟商标法院宣告无效;

欧盟商标已被欧洲知识产权局或欧盟商标法院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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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已被欧盟知识产权局宣布无效。知识产权局或欧盟商标法院宣告权利丧失(例外:欧盟商标因未被使用而被宣告丧失权利)。

另一方面,应该指出的是,EUTM 法规第 139(2) 条规定,EUTM/商标 ap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将申请转为成员国国内商标/商标申请::

(1)欧盟商标因未被使用而被宣告丧失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欧盟商标已在申请转换的成员国合法、真实使用);

(2)根据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决定或欧洲法院的判决

答:《欧盟商标条例》第139条第(5)款和《欧盟商标审查指南》第5.1部分规定了转换申请时间要求: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不允许欧盟商标申请被撤回或欧盟商标到期。

延期三个月内。
三个月的起点视不同情况而定,包括:
(1)自欧盟知识产权局收到撤回通知之日起欧盟商标申请被撤回;
(2)自欧盟商标申请撤回之日起;自权利人放弃欧盟商标在欧盟商标注册簿上记录之日起;
(3) )自欧盟商标续展费缴纳期限届满后6个月之日起;
(4)自欧盟商标申请驳回最终决定自欧盟商标申请被驳回之日起生效;
(5)自欧盟商标被欧盟知识产权局或欧盟商标法院宣告无效或丧失权利之日起。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41(3)条和《欧盟商标审查指南》E部分5.4,将欧盟商标/商标申请转换为成员国国内商标/商标申请的费用主要包括两方面:
·需向欧盟缴纳转换申请费一知识产权局:200 欧元。该费用需在提交转换申请的三个月内缴纳;
·向成员国工业产权局缴纳的费用(根据各成员国要求)

以德国为例,根据2019年1月14日生效的德国商标现代化法案(Markenrechtsmodernisierungsgesetz),当欧盟商标/商标申请转换为德国商标/商标申请时,Class的官方费用1 类商品或服务为 300 欧元,从第二类商品或服务开始,每类需额外缴纳 100 欧元的官方费用。

问题5:欧盟商标/商标申请转换为成员国国内商标/商标申请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答:一般来说,转换过程分为两步:
第一步:提交转换在规定时间内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缴纳相应费用。
收到申请人的转换申请后,欧盟知识产权局将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如果发现申请存在缺陷需要改正的,官方将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纠正相应的缺陷,申请人的转换申请将被拒绝,官方将不退还相应的申请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仅基于欧盟商标/商标申请申请转换部分商品或服务,则这些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不得超出欧盟商标所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原始欧盟商标/商标申请。 。
第二步:欧盟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后,将申请人的转换申请转交给​​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并通知申请人。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41条第(3)款,成员国工业产权局收到欧盟知识产权局递交的转换申请后,可以要求申请人:
·在本国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提交本国官方语言的申请文件翻译件;
·在本国指定代理人并提供相应的地址等。
以德国为例,德国专利商标局收到欧盟知识产权局移交的转换申请后,可以要求申请人缴纳专利费。缴纳相应的申请费并在两个月内提交寻求保护的商品和服务。德国名称及指定申请人在德国的代理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