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商事制度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关于“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国务院印发)国发〔2018〕79号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商事制度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关于“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国务院印发)国发〔2018〕79号)要求着力解决企业反映的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有限、公告时间长、登记流程容错率低等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北京、天津宝坻区、浙江杭州、宁波、安徽芜湖、蚌埠、福建四地实施新技术江西赣州九江、山东济南日照、河南自贸区、湖北自贸区(宜昌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湖南岳阳、广东广州南沙区设立新市场、深圳珠海、东莞市。四川省成都市、四川自贸试验区(四川南港区)、重庆市大足区、沙坪坝区、贵州省贵阳市、陕西省咸阳市开展试点,进一步探索完善改革简单注销企业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便利高效、公开透明、风险可控的试点原则

试点工作必须兼顾法治和改革。创新,创新登记方式,优化登记流程,提高提高注销效率,最大限度为企业提供便利;公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条件、登记程序、审核要求和审核时限,增强企业的可预见性。坚持诚实信用推定和失信从严处罚,强化企业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防止企业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2.进一步扩大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原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执行商务部(商务企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扩大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范围。无债权、债务的各类公司。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参照适用的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办理。

非上市股份公司申请简易注销,只需提交《申请表》、《指定代表人或者联席代理人授权书》、《全体保荐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只需提交《申请表》——《指定代表人或者联席代理人授权书》、《承诺书》以及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进一步缩短SI公告时间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根据《指导意见》,试点地区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缩短至20天(自然日)。公告期满后30日(自然日)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试点区要发挥先行先试优势,依托政务综合服务平台,设立企业注销网上专门服务区。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普通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通过推动跨部门业务协作,实现各部门注销工作“信息共享、同步指导”,实现为企业提供“一张网”服务。企业可以了解每一个环节的过程、进展和结果nk通过“一网”,改善体验,提高取消效率。

四、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容错机制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审核,不再办理简易注销手续。对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适用情况,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配合。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清算裁定或者宣告破产的,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无需办理简易注销公告程序。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销登记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维护其合法权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

五、进一步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衔接

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对试点地区进行指导,确保企业轻松办理注销登记 统一登记改革试点规定。试点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注重加强与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对接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序推进。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根据本通知,研究制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规划并及时调整、完善和细化相关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依托信息技术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应功能,增加对服务企业的提醒服务功能等;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试点政策解读,引导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取消方式。

各试点地区应于2019年1月底前正式启动试点。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收集汇总,报企业登记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时通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的通知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