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税款和罚款还能追回吗?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诸如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检查后是否可以责令其缴纳税款、罚款等问题。很多文章都对这类问题做了实际分析,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能不能纳税,能不能罚款,为什么不能,还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诸如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检查后是否可以责令其缴纳税款、罚款等问题。很多文章都对这类问题做了实际分析,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能不能纳税,能不能罚款,为什么不能,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从公法的角度看待权利要求。公法债权是相对于私法债权的概念。一般来说,是指一方依靠国家公权力要求另一方做或不做某事,并由国家权力保障实施的法律关系。比如,小编认为纳税主张是典型的公法主张,依靠国家的公权力要求纳税人纳税。其中,纳税人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债务人,税务机关是债权人。

一代一般来说,公法债权主要有两类:一是依法设立的债权,如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这种债务经常发生,并由法律直接规定。只要满足条件,债权自然成立;第二类是根据权力设定的,比如行政罚款。这种债务是或有的,必须有一定的形式。如果作出明确的处罚决定,索赔即可成立。

税收索赔是在产生纳税义务时成立的,而罚款索赔是在对交易对手处以罚款的决定作出后成立的。那么公司注销后,税务索赔和罚款索赔是否成立呢?

对于税收等纳税主张,企业注销并不影响纳税主张的存在。因为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纳税义务时,纳税主张就已经存在。例如,企业A支付了2016年少缴税款100万元,2017年被注销。此时纳税申报,已经有2016年100万元的纳税申报表。后续企业被注销后,税务机关的调查只是一种强制利用公共权力确保纳税主张实现的手段。

罚款方面,由于2016-2017年公司被注销,因此未对公司进行正式罚款,并下达了相应的处罚决定。换句话说,罚款债务是在公司注销后产生的。

公司注销后,罚款债务会再次产生吗?

小编认为,公法债权和私法债权都属于债权的范畴。哪里有债权,哪里就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但当企业注销且无交易对手时,罚金主张中不存在债务人,罚金主张本身无法产生。因此,在安企业被注销,由于不会产生罚款债权,因此无需对被注销企业处以罚款。

就相关法律规定而言,其本质也是指公法债权的法律精神,即对于税收债权来说,是产生的,也是可以追究的。至于罚款(针对公司),公司注销后,由于缺乏公法债权债务人,因此不再罚款。

公司注销后,税款和罚款还能追回吗?

那么公司注销后如何追回税款呢?

办理注销的企业一般分为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两类。

对于公司和其他法人来说,因为他们只以其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公司以其财产对公司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注销后,税务申报由公司负责公司,因为它们是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

如果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税债在公司注销后仍未清缴,则该税债实质上是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但如果未缴纳税款,根据公司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公司股东返还财产以抵扣税款。当然,这里税务机关不能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只能以返还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例如,公司注销后,应缴纳税款100万元,但公司股东A、B总共只缴纳了50万元。此时税务机关只能要求两名股东缴纳50万元,无权要求两名股东承担超出部分。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联合国这里的有限责任也指对企业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企业存续期间不产生罚款债务,因此无需承担罚款责任。对于税收债务,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不限于当时已退还的财产。例如,合伙企业注销后,应纳税额为100万,但合伙企业A、B合伙人总共退税额只有50万。此时,税务机关不仅要求两家合伙人缴纳50万元,而且有权要求两家合伙人补缴超出部分。

一般情况下,企业被注销后,行政机关不能再对企业进行罚款,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例如,企业注销时,有的企业不具备注销资格。那也就是说,该企业虽然已被工商部门注销,但实际上并不符合法定注销程序。

对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工商部门对企业采取的注销行政行为违法(如企业提供虚假注销材料)的,工商部门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撤销。注销登记后,企业依法恢复为未登记状态。此时,由于企业仍处于合法状态,可以通过罚款等处罚形成公法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