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修改意见》《广东省税务厅》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收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行政处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释如下:为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收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行政处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释如下:为便于纳税人、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改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公告》)解释如下:

1.公告背景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事实。 、社会危害的性质、情节和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幅度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为全面推进依法纳税,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需要,结合规范化、一体化的要求,我局对《税收征管办法》进行了修订。 《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地税公告2017年第15号)进一步有效解决了执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大、可操作性差的问题。 /p>

二、公告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税务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31条。《办法》附件《广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共50条。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修改“从宽处罚”规定。原《办法》第十条规定,从宽处罚是指“在法定范围内”。酌情基准规定的级别范围内,依法确定从轻处罚。”此次修改增加了“或者调整与裁量基准对应的较重处罚的级别”,“处罚相对较轻”。 (《办法》第十条)

(二)修改集体审议的相关规定。 1、修改原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对下列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伊勒“严重行政处罚”修改为“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拟从重处罚的”。“严重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范围不明确,操作困难,本办法将其删除。二是增加“较重处罚级别对应的裁量基准调整为较轻处罚级别”应当集体审议。(《办法》第十七条)

(3 )删除原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实行集体复议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复议后实施,并报行政负责人” ”该规定与《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相关规定重复,故予以删除。(第一条)(《办法》第18条)

(四)删除原办法第二十六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当加强执法合作,完善惠州市信息交流和执法机制。务必匹配同一地点,各区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基本一致。“由于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原规定不适用于新税务机关,故删除

(5)显然,“超额”中提到的“办法”(包括酌情依据)不包括这个数字。 (《办法》第二十八条)

(六)删去原《办法》第三十一条:“市税务机关可以使用本办法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基准范围内,本办法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归档”。由于《办法》是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详细具体操作规定原《办法》第九条的授权和《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授权的税务机关不得将委托的权限委托给其他机关。 ”不符,删除本次修改。

(七)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结合减税降费的精神,对部分企业“违法情形”的表述进行修改违法行为并在责令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30日后变更“税款””修改为“税务机关责令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后60天”,并减少或调整罚款金额。(酌情依据1、2、3、4、7 、8、9、10、11、12、34)

(八)严格执行“初犯不罚”的裁量规则,删除原裁量标准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的限制“违法情形”的,自逾期之日起60日内改正。(自由裁量标准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九)取消“零申报”规则,方便操作。《条例》中的处罚标准原《自由裁量标准》第15条、第33条规定,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零申报的,处20元罚款;零申报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包括个体工商户户)、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零申报的,不受严厉处罚。但由于法律中“零申报”的定义不明确,实践中容易出现歧义,本次修正案将其删除。 。 (自由裁量标准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十)随着税务机关不断增强税务信息管理能力,“未缴发票核销”、“漏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影响《发票管理条例》等发票管理规定较以往有所减少,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对一些违法行为“违法情节”涉及的发票数量和金额进行了调整。标准21号、23号、24号、25号)

(11)新增税收诈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自由裁量基准第四十六条)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修改意见》《广东省税务厅》

(12)删除已登记的税a会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2017年12月29日起全部废止。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关于注册税务师的规定,税务代理公司(原自由裁量标准,第五十一条、五十二、五十三和五十四条)。

3.公告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广东省税务实施办法》的公告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